股权纠纷非常复杂,律师抽丝剥茧方能胜诉。
被告XX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出具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XX公司、罗XX于2023年7月1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书》以及被告罗XX于2023年7月16日出具的二份《补偿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被告罗XX称7月16日的《三方协议书》和《补偿承诺书》均系其被胁迫所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无论是《协议书》还是《三方协议书》、《补偿承诺书》均载明原告隐名持股XX公司事宜,因被告罗XX系被告XX公司登记持有100%股权的股东,故应当对原告主张的隐名持有被告XX公司40%股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现诉请被告罗XX支付价款59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