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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徐某犯盗窃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取得轻判

作者:时间:2024-02-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0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某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9月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邵婷婷,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系本市某批发部员工。

2016年5月某时许,被告人徐某趁店内收银员离开收银台之机,从收银台抽屉内先后窃得人民币100元,200元,200元,38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条、视频监控、收条、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邵婷婷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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