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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王某犯盗窃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决

作者:时间:2024-04-0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4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某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婷婷,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城区某门前,窃得被害人停放着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电动车1辆。后被告人王某将该电动车抵押给某某,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018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某门口,窃得被害人停放着的价值人民币1016元的电动车1辆。

2018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城区某门口,窃得被害人停放着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电动车1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电动车,现已分别发还被害人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照片、销售凭证、视频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邵婷婷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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