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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

作者:时间:2024-08-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XX与被告欧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姜XX、被告欧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现到庭。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婚生女欧XX、欧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每月支 付抚养费 2000 元;3、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 2009 年 5 月 4 日在海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二女, 长女欧XX(现 12 周岁)、次女欧XX(现 5 周岁)。被告婚后经常 吵架,每次都辱骂殴打原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而且对孩子有恐吓的行为,对原告及其子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现原、 被告已经没有感情基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 望判如所请。

  欧XX辩称,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之间感情并 未破裂,并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也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二、答辩人与原告是自由恋爱走到一起,且在正式办理结婚登记 之前,彼此之间已经有了较深的了解,并知根知底,双方是在慎 重的考虑下作出结婚决定的。且婚姻存续前期,在答辩人为国家 戍守边防二人聚少离多的情况下,原告仍能全身心支持其事业。 答辩人复原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并共同养育了两女,彼此也 加深了夫妻感情。且婚后,答辩人均将自己的军人薪资、工作薪 酬交由原告,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足可以证明夫妻感情长期、 健康的存续。仅因近期生活琐事致使夫妻双方之间偶发争吵,但 是事后答辩人多次到岳父岳母家赔礼道歉,试图修复夫妻感情, 重归于好。这期间并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声称的答辩人对原告进 行家暴、对孩子进行恐吓的情形,双方之间的感情还并未真正走 到破裂的地步,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仅因近期争吵居住到其 父母家中,双方实际上并未分居,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的离婚情形,也 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三、对于原告主张的依法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因答辩人婚后将军人薪资、工作薪酬均交由原告保管, 且婚房系父母名字,因此财产均在原告手里,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夫妻二人仅存在因购房从答辩人父母处借的债务约 8 万元,因考虑到维系二人婚姻生活,答辩人父母并未急于索要债务。综上, 如原告诉状里所说,二人系自由恋爱,且结婚 14 年,并育有两女, 仅因家庭琐事争吵,并不能证明夫妻二人感情已经破裂,不存在 法定的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因此答辩人不同意离 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姜XX与欧XX系自由恋爱,于 2009 年 5 月 4 日在海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欧 佳昕、次女欧XX;婚后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 本案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笔录、结婚证、户口本等 在案为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决 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姜XX与欧XX系自由恋 爱,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数年,姜XX亦未提供 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该正确处理好 家庭矛盾,和睦相处,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 适当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份的因素, 做到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信任。为促使原被告和好 生活,从有利于家庭稳定,保障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对姜晓 丽主张感情破裂,请求与欧XX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姜XX与被告欧XX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姜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 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 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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