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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胡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案

作者:时间:2022-03-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0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胡某,女,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斌,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胡某(以下简称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日立案后,被告胡某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被告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0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20年11月,原、被告在被告家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按习俗当场给付被告10万元彩礼钱和“四金”(即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金手镯1只)。原告购买“四金”花费28289元。被告2020年X月怀孕。2021年X月,原、被告分手。2021年X月XX日,被告在南昌九三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按习俗在订婚仪式上给付被告10万元彩礼钱和“四金”,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分手,被告应将彩礼返还。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因引产而支付的医疗费用20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六个多月,被告怀孕六个月,以及被告引产必然有所花费且需休息一段时间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归还原告4万元彩礼钱和“四金”(即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金手镯1只,价值共计282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归还原告刘某彩礼钱4万元和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金手镯1只(价值共计28289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胡某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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