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陈某,因本案于2023年1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3 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底至2023 年1月初期间,因疫情失业,被不起诉人陈某伙同某某,由某某在网络上与买家联系,陈某将淫秽视频从移动硬盘拷贝至 U盘,后通过快递寄出的形式贩卖淫秽视频。现查明,陈某、某某以 150 元的价格将一个含有 69 部淫秽视频卖给他人。
2023 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移动硬盘 1个,黑色U盘1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