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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陈某犯赌博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2-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2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7年8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绍亮,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等犯赌博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陈某及其辩护人钟绍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在绍兴市上虞等地多次招揽赌博人员以“某”等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由被告人陈某等人负责内场洗牌、摇花等活动。至被查获时,陈某获利五千余某。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招揽赌博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等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等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钟绍亮提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系从犯、偶犯,主观恶性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建议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陈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等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车轨迹截图、车辆信息,线索、视频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违法所得已部分退缴,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对被告人所提的上述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之意见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已暂存于本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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