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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王X与无锡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0-08-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1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诉被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惠山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茹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惠山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蒋XX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惠山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惠山XX公司支付2017年月1日至2017年10月8日工资收入49657元。事实和理由:其自2012年进入惠山XX公司工作;2017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系统科技部部长;其工资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固定工资,春节前发放年终工资;2018年10月8日,其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参照前一年年终工资标准,惠山XX公司应当支付年终工资49657元;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惠山XX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照公司制定的工资方案执行;王X的工资在其离职时已经与其结清;根据公司2017年内部管理制度,年终绩效奖金需要年中、年终两次考核结合起来计算;王X2018年10月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并无年终绩效奖金的计发依据;公司有经营自主权,并无法律规定年终奖金必须发放;综上,请求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2年,王X进入惠山XX公司担任科技部部长,后担任系统部副部长。双方签订三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7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X的工资按照惠山XX公司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法确定。
2016年6月2日,因王X办理出国事宜,惠山XX公司为其出具收入证明,载明“兹证明王X,生于1969年1月16日,自2012年9月1日起至今在本单位工作,任部长一职;其近三年年收入如下:2013年年收入11.2万元人民币、2014年年收入11.5万元人民币、2015年年收入11.6万元、2016年1月至5月收入5万元人民币;个人所得税已扣除”等内容。
2017年3月2日,惠山XX公司将《无锡惠山软件园内部管理制度2017修订版》在公司微信群(群成员四十余人)公告栏公布,并要求公司员工“仔细阅读,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在本周五下班前同意反馈”。王X在微信群中提出意见“建议内部管理制度先让律师预审一下,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十余人明确回复“没意见”,其余人未表达意见。惠山XX公司明确此前公司并无职工工资待遇的特别约定。
2017年3月22日,惠山XX公司再次在微信群内发布《无锡惠山软件园内部管理制度2017修订版》,并公布公示期至2017年3月24日下午两点,如无异议则要求全体员工于当日下班前签回执。该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每月25日支付当月薪酬…及时地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规范园区对员工的考核与评价,作为绩效奖金的参考依据…一年两次测评考核,分为年中考核及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绩效奖金和员工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离职人员办理完手续后不得再向园区申领当年度相关绩效奖金”等内容。
2017年3月29日,王X在回执上签字并备注其不同意上述“离职工作人员办理完手续后不得再向园区申领当年度相关绩效奖金”的规定。
王X在《2017年半年度中层正职/副职述职评分统计表》中对其他员工进行打分,本人也作为被考核对象参加考评。
王X每月实际领取工资3000元左右。双方确认王X2015年年度奖金65240元(2016年2月发放)、2016年度绩效奖金68319元(2016年7月预发15000元、2017年1月发放53319元)。惠山XX公司向法庭说明2016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为42660元,结合王X考核评分,部长发放职务绩效奖金22972元,王X2016年度为优秀员工绩效奖金加5%奖励及800元单项奖,最终金额为(41332+22972)×1.05+800=68319元。
2017年9月8日,王X向惠山XX公司提出离职申请。2017年10月8日,王X离职。
后,王X向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惠山XX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0月8日的工资53309.52元。2018年11月5日,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驳回王X的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账单、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收入证明、《无锡惠山软件园内部管理制度2017修订版》、离职申请书、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考核评分统计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惠山XX公司2017年拟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职工离职不得申领年终绩效奖金的规定直接影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多少,其公司虽在公司微信群发布,但其制定、修改和决定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亦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惠山XX公司《无锡惠山软件园内部管理制度2017修订版》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不得以此对抗王X要求申领年终奖金的诉讼请求。王X于2018年10月8日离职,惠山XX公司向法庭表示因王X未参加年终考核,故无法确定2017年度公司年度绩效奖金考核系数,王X参照惠山XX公司前一年度一般标准主张年度奖金49657元,本院予以支持。企业有自主经营权,但不得恣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惠山XX公司出具给王X的收入证明、王X的工作职位以及王X实际领取工资情况可知,所谓“年终奖金”实为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王X年终奖金496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无锡XX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王X预交,无锡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王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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