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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常州XX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7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下角”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常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东康XX。

法定代表人:侯XX。

被告:江阴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顾长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江苏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XX。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常州XX公司、江阴XX公司、上海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因已经和解,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后收取5400元,以及公告费700元,由广州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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