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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建筑公司、宜昌某某建筑工程XX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11-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0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1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原名: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江XX。

上诉人西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公司、宜昌博高建筑工程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致案件事实尚须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72元(西安XX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罗 怡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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