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主张被申请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申请人在庭审中放弃了部分仲裁请求,承认被申请人已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且加班工资已支付。
仲裁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了申请人蒙X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明确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过程: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组成独任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提交了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申请人提交了工资条和劳动合同等证据,而被申请人则提交了企业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证据,以证明工资发放和停职处理的合理性。
点评:
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提交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体现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与实际履行:尽管劳动合同约定了一定的工资标准,但双方实际执行的工资结构与合同约定不符,且申请人在知晓工资变更后未提出异议,这可能表明双方对工资结构有实际的变更协议。
规章制度的约束力: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且申请人也签字确认,这表明规章制度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停职检查的合法性: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停职检查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做法符合其规章制度。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委员会明确了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告知了当事人后续的法律途径,体现了仲裁程序的效率和法律效力。
法律适用: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裁决的法律依据充分。
总体而言,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了审理,对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了认真评估,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