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某省属企业员工退休后,向公司提出补发过去7年工资90余万元,并按补发过后的工资标准补缴社保、补缴公积金。公司未予以同意,员工提出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结案。判决仅按当时最低工资水平补足工资差额,公司仅支付员工3万余元,减损近90万元。
点评:
1、举证的技巧:接受委托后,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背景情况,虽然其与法律适用无直接关系,但最终律师还是将相关背景情况,及员工在当时情况下另行支付的一些费用的证据予以了提交,以此形成证据链条,印证工资调整、变更系协商一致的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前述观点,并在判决书主文中对相关事实予以了阐述。
2、劳动合同的变更:
(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变更,最好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
(2)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 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合同变更后,有异议的一方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相关凭证。否则,法院可能认为,双方以行为默示认可变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