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1月17日,原告陈某搭乘公司交通车下班途中,其所搭乘的交通车与另外两辆货车相撞,事故认定其中一辆货车主责,原告陈某搭乘的班车与另外一辆货车次责。事故造成原告及其同事受伤,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对责任比例及损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经重新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九级。
判决结果: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两辆货车的保险公司、原告搭乘的班车的保险公司均承担赔偿责任,剩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由各驾驶员/车主按比例赔付,赔付总额30余万元。
点评:
1、协商不成,尽快起诉:本案起诉前各方对责任比例及赔偿额协商不一致,如遇此类情况,建议不过多在协商事宜上花费时间;
2、被告选择的重要性:本案经律师代理,陈某获赔30余万元且基本由保险公司赔偿,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已全部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