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曾女士于2015年2月13日20时30分在营康XX与被告周XX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曾女士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认定,周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女士随后被送往成都市西区医院接受治疗,并在2015年3月11日出院。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曾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涉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周女士,该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相关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仲裁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XX公司需在2015年11月27日之前向曾女士支付86915.48元。
中国XX公司需在2015年11月27日之前向周XX支付19814.19元。
诉讼费用416.5元由周XX承担。
办案过程: 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以及原告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此外,法院还查明了涉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和保险情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了调解的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并采取调解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纠纷。调解不仅能够快速解决争议,还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体现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同时,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体现了保险制度对于风险分散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此外,周XX承担了诉讼费用,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责任方的惩罚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整体而言,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规范和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