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XX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松,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原审被告:濮阳XX家居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省XX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濮阳XX家居有限公司(已注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9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XX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XX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97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XX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河南省XX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