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执行人:XXXX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1月28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确认(2020)豫0184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支付2018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的租赁费XXX元及滞纳金89164.44元,共计XXX.44元、诉讼费16044元,总计XXX.44元(大写:叁佰贰拾贰万叁仟肆佰叁拾元肆角肆分)。
二、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确认在签订本执行和解协议书前债权人收到债务人还款333333.33元(大写:叁拾叁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债务人尚欠债权人XXX.11元(大写:贰XX零玖拾柒元壹角壹分)。债务人承诺按如下方式偿还:
1、债务人承诺于2021年2月26号之前还款333333.33元。
2、债务人承诺于2021年3月26号之前还款333333.33元。
3、债务人承诺自2021年4月开始至2022年12月共计21个月每个月26号之前还款105877.64元。
债务人同意将还款金额存入债权人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
户名:河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17×××53
开户行:中国XX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确认以上给付义务,债务人须按本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欠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需现金方式还款,需提前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如果债务人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支付所有未还款项及逾期利息。如果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一次性偿还,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由于违反本执行和解协议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此执行和解协议书自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叁份,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壹份,提交执行法院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河南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撤回执行后,如需恢复执行,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4执328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