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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合同纠纷顺利帮原告收回80万!

作者:时间:2022-04-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8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松,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

第三人:李某

原告吴**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代某退还原告合伙退款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与第三人李某曾为合伙关系,三方曾合伙投资杨寨社区综合安置楼项目。后原告退伙,经三方协商于2019年6月5日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被告和第三人于2019年6月25日前向原告退款650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以买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原告让被告直接从6500000元的退款中扣掉800000元当作借款。2019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吴**勇人民币800000元,还款期农历十二月三十号。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多次承诺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代某未到庭质证、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第三人李某述称,第三人和本案的原、被告已经结清了退伙的全部款项,不存在任何纠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勇(甲方)与被告代某(乙方)、第三人李某(丙方)曾合伙投资杨寨社区综合安置楼项目,2019年6月5日,三方就原告退伙事宜签订了一份《退股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退出上述项目,乙方和丙方于2019年6月25日前向甲方退款6500000元,甲方收款账户户名为吴某,账号62×××15,开户行为中国邮政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其后,被告因购买涉案工程项目房屋与原告商定以原告涉案6500000元退股款中的800000元用于冲抵被告应付购房款,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勇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还款期农历十二月三十号。”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张收条,该3张收条载明收到原告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2130000元。2019年7月11日和9月27日,被告通过中国邮政银行向吴海峰的上述账户退还股金3000000元、510000元共计3510000元。之后,原告以向被告催要上述800000元无果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1.在原告提交的《退股协议书》的尾页手写载明“附①:十日内付吴海峰300万,另代付代某219万。附②:减除代某借款80万。”庭审中,第三人称其持有的《退股协议协议书》也有上述记载内容,但字体与原告的不一样。2.农历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即公历2020年1月24日。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被告代某因购房资金不足与原告吴**勇商定以原告涉案6500000元退股款债权中的800000元债权用于冲抵被告应付购房款,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800000元的借条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此,原告提供了《退股协议书》、借条、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对账单、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综合全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认为,依据《退股协议书》的约定,应由被告和第三人李某向原告承担的退还退股款债务,因冲抵被告的购房款,经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其中的800000元债务变更为由被告单独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以向原告出具800000元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该8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勇偿还80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被告代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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