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12月19日,原告黄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家居体验馆签订×××衣柜超级抢购会专用订单,订单中专卖店电话为×××,并备注地板预付款。被告刘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在当地仅一家×××品牌店铺,即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刘某银行账户转款50000元。订单签订后,×××家居体验馆未向原告交付、安装地板。原告为此与刘某联系,原告:今天周一(2022年7月11日),什么都不用说了,今天下班五点前我没收到5万全额退款,我不会和你费口舌多说一个字了。刘某:已经在催办。原告要求退款未果,遂引起诉讼。
律师意见:原告与×××家居体验馆签订×××衣柜超级抢购会专用订单,×××家居在当地仅一家×××品牌店铺,即某商贸有限公司,所以原告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订单约定向原告交付地板,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作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地板款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后果由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应该要求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向原告退还地板预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