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姜某和被告孟某是战友关系。被告孟某以做生意周转和生病为由,向原告姜某借款,原告于2021年10月5日、10月20日、10月22日、10月27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分四次向被告转款58.6万元,并帮被告垫付消费款9.4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写明“孟某于2021年10月22日向姜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定于2022年4月22日归还”、“今借到姜某人民币28万元,每个月19日归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微众银行利息还款”。因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遂引起本次诉争。
律师意见: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未依约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次纠纷的责任方,应承担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部分可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