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韩某于2013年与被告叶某及胡某等三人承接了某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四个月后原告韩某退出该工程项目,于2013年9月1日与被告叶某及胡某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双方约定自2013年7月8日双方合作协议终止作废;自签字之日起原告对某酒店不承担权利和义务;原告任职期间任何资金往来以及签订字据与原告无关,由被告和胡某承担;原告退出时结算资金由被告个人承担。叶某于当日向韩某出具借据两张,一张金额为4万元,约定十月份工程款偿还;另一张金额为4万元,约定2014年3月1日前还完或工地提前完工决算后还完。后胡某于2014年5月6日向韩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欠款在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若未还清,从原欠条日期起计算四万元成本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叶某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同意支付。2019年10月25日,原、被告再次结算,被告叶某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据:“欠条,某酒店装修借韩某款叁万肆仟元整,利息款计肆万伍仟元整,合计柒万玖仟元整(¥79000.00元),备注某酒店收到装修款按计划还款,再也不计利息。欠款人:叶某、胡某,2019.10.25”。后经原告韩某向被告叶某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本案原告韩某与被告叶某因散伙形成结算条据,该条据所确立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欠据中备注:“某酒店收到装修款按计划还款,再也不计利息”,该备注仅是对是否计算利息的约定,即被告按计划还款就不计算利息,否则应计算欠款利息。虽然被告认为此系附期限的条款,但是以常人之思维,该文字表达的意思,无法与债务履行期限的附带条件相契合;其次,除被告叶某在本案欠据中的欠款人后面签名外,胡某也在欠款人后面签名,经向原告释明并征询是否追加其为被告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予追加;结合本案欠据形成经过,胡某作为欠款人之一在欠据上签名,其应为共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原告韩某诉请由被告叶某偿还本案债务79000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