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作者:时间:2024-06-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7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主办律师】腾坤律师

【案  由】社会保险

【关键词 】劳动合同、疫情工资、社会保险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1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行政助理岗位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合同期限约定至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月起,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5月21日,被告公司员工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未协商一致,原告工作至2022年5月22日,后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原告因与被告赔偿金、代通知金、工资、疫情期间工资、保险损失、公积金、失业金等向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沈苏劳人仲字[2023]7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向一审法院院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只能上诉并联系腾坤律所律师寻求帮助,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详细的给当事人讲解了上诉可能的结果,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委托我所律师上诉。

【办案经过】腾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了解当事人的案件详细情况,仔细阅读卷宗。

【代理意见】一、疫情期间放假时间为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5月19日,5月20日复工,共计两个月的时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的规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因此,疫情放假期间的工资应为4500元+1910元×70%,即5837元。一审法院计算有误,请二审法院纠正。二、上诉人2021年10月21日入职,被上诉人2022年1月开始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但2022年1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单位部分的社保费用仍然从上诉人的工资中扣除,被上诉人的晚交社保及扣费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判令被上诉人返还社会保险费。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上诉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331.2元(1047.6+1141.8+1141.8),上诉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1259.55元(每月419.85元),共计缴费4590.75元。同时被上诉人2022年1月从上诉人工资中扣除单位应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613.08元及医疗保险费593.87元。上述社会保险费用均应当返还。

【案件结果】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办案心得】通过本案,作为该案上诉方的代理人,应时刻提醒自己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承办一个案件可能是律师执业生涯中的一个小经历,但对于委托人而言,这个案件就是他的全部。而且,任何一个细节问题都可能影响到委托人全部诉讼目标能否实现。因此,案件不分大小,更不论是主诉方还是被诉方,仍需保持严谨的态度和寸上不让的信心,争取实现委托人的全部诉讼目标。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7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