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
原告通过案外人蔡xx向被告转账30000元。
蔡xx出具《证明》并接受询问,证实被告为实际借款人。
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
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795.71元。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
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但利息起算日调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3年6月12日。
被告陈xx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x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份整理可作为李新萍律师成功代理的案件之一,展示了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胜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