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一般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1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负责杭州地区高中部网课的营销管理。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申请人近12个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该辞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提起劳动仲裁。在张鑫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