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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A某某追讨运费胜诉B公司》

作者:时间:2024-1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A某某,男,汉族,1988 年 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冰(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广州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C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D某某(该公司员工)

3. 被告:E某某,男,汉族,1990 年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

4. 被告:F某某,男,汉族,1978 年 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

2. 案件受理情况

1. 原告A某某与被告B公司、E某某F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4 8 29 日、10 23 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F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案件事实

1. 运输业务及结算情况

1. 2019 - 2020 年期间,B公司、E某某F某某委托A某某提供车辆运输混凝土用于B公司工程项目。A某某按约运输,E某某F某某A某某定期核对结算运输费用。2021 3 20 日,在 XX输车队微信群结算,确认三被告欠付A某某运输费用 91000 元。之后E某某陆续支付 19000 元,2024 2 6 日,A某某E某某再次对账,确认三被告尚欠 72000 元未结清

2. 公司相关情况及各方陈述

· B公司于 2018 1 XX 日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最初为E某某,后多次变更。B公司称自 2018 12 月起将多个项目混凝土运输业务发包给F某某承包,E某某F某某提供财务管理工作,期间向F某某支付承包运输费共计 2714958.85 元(除 2019 3 3 辆车作价 250000 元抵作运输费外,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向E某某支付),并认为原告的诉求属于内部运输团队对账事宜,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E某某称其负责对账,承包人不是自己,自己是B公司员工,后因没活干离开,之前对账金额 72000 元无误。F某某未作答辩。

· A某某称运费发生于 2019 - 2020 年,E某某B公司名义委托运输并对账,E某某否认以B公司名义委托,称是F某某委托运输,自己代表公司对账,B公司基本账目由其代付

3.  其他相关证据情况

· 2021 3 2 日,案外人G某某 XX输车队微信群发送消息,对剩余款项分配进行说明,群内包括A某某H某某在内的 5 人均表示同意。2021 10 26 日,A某某B公司员工D某某催款,D某某B公司钱未到,到后会第一时间支付,并提及运输业务承包情况,A某某表示知道。2021 12 16 日,E某某B公司办公室内勤对账人员J某某对账,2022 1 26 日,J某某E某某转账并注明款项用途,E某某称部分款项是要转给 XX输车队” 6 人运费。2024 2 6 日,A某某E某某F某某催款,E某某确认欠款,F某某称已退出公司,运费由公司负责,指引A某某向公司人员索要

 

三、法院观点及判决

1. 关于运费支付主体

法院认为涉案混凝土运输业务系B公司业务,B公司和E某某称是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F某某委托A某某 6 人运输,E某某A某某对账并支付运费,且B公司员工与E某某对账后将运输款和E某某工资支付给E某某E某某再支付给A某某等人,E某某确认相关行为为职务行为。A某某等人对账时认为运费支付主体为B公司,A某某B公司员工催款时D某某承诺付款,基于B公司业务情况及F某某E某某身份职务,A某某有理由相信B公司为支付运费义务主体,故B公司应支付A某某运费 72000 元,A某某要求E某某F某某支付运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 A某某未举证与B公司就运费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达成一致约定,法院认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72000 元为基数,从A某某起诉之日(2024 4 2 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3. 关于B公司抗辩理由

· B公司抗辩称已将运输业务发包给F某某承包不应担责。法院认为B公司未提供与F某某签订的运输业务转包书面合同,A某某F某某催款时F某某否认应支付运费并指引向B公司催款;D某某虽提及运输承包情况,但未表明转包给F某某个人且其在A某某催款时承诺B公司付款;D某某H某某对话在A某某起诉后,对A某某无约束力;B公司业务发包属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A某某,故对B公司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B公司抗辩称A某某起诉超诉讼时效,因A某某 2021 10 26 日催款致诉讼时效中断,2024 4 2 日起诉未超时效,该抗辩理由亦不予支持

4. 判决结果

· 被告广州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运费 72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72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4 4 2 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00.93 元,由被告广州B公司负担 1620.08 元,原告A某某负担 180.85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律师结语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我方仅有薄弱聊天记录证实欠款数额,但通过将证人列为被告方式,迫使证人出庭,作出对我方有利陈述,最终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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