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背景:2023 年 7 月 xx日凌晨,位于广州市某俱乐部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2. 人物信息
1. 被告人A某某,1991 年 12 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案发前居住在广州市,无犯罪前科。
2. 被害人B某某,为俱乐部工作人员。被害人家属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王冰冰,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3. 案发经过
1. 当日凌晨 2 时许,A某某与同事黄某某在某俱乐部喝酒,因不满工作人员与黄某某喝酒,A某某在酒吧内扔散盅、砸啤酒瓶,后被带至门外,与B某某等工作人员发生口角。
2. 冲突中,A某某持单刃尖刀挥舞警告并推搡B某某,B某某踹倒A某某,A某某起身持刀捅刺B某某左颈部,致其倒地身亡。之后A某某逃离,后被俱乐部工作人员抓获,同日被公安机关归案。
4. 证据列举
1. 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作案地点及工具照片、被害人照片、情况说明、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信息采集及查询登记表、被害人户籍及家属相关资料、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实案件发生、当事人信息、物品扣押等情况。
2. 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确定B某某死亡原因及A某某伤情,还有对现场血迹、相关物品的 STR 分型鉴定,明确血迹与人员关系。
3.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提取血迹、刀鞘、刀柄、衣物等痕迹物证并拍照记录。
4. 证人证言:冯某锋、黄某琴、刘某、黄某生、黄某福、黄某鼎、华某涛、李某梅、黄某东等证人从不同角度证实案件过程。
5.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A某某对事件经过有供述,但部分细节不清。
6. 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完整记录冲突过程。
1. A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2. 被害人B某某及俱乐部是否存在过错。
3. A某某是否具有从轻量刑情节。
1. 关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双方此前无打斗,A某某捅刺行为不具防卫迫切性,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辩护意见不成立。
2. 对于被害人过错,法院认定B某某行为虽致矛盾激化,但非刑法意义过错,相关辩护意见不采纳。
3. 从轻情节方面,醉酒不影响追责,虽有赔偿意愿但未实际赔偿且未获谅解不算赔偿情节,不过A某某基本确认案发事实属于坦白,该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
1. 被告人A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及刀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代理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一方,对方辩护提出的正当防卫、被害人存在过错均未被采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A某某持刀伤人并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