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A于2022年6月10日入职B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其中试用期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试用期工资为15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5000元/月。A因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于2024年1月13日书面通知B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请求:A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请求:
确认与B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4年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B向A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83481.24元。
B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50646.55元。
B支付周末加班费250862.07元。
B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8879.31元。
B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6091.95元。
B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654元。
B支付差旅费4899.51元。
案件审理:案件由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指定仲裁员肖志明独任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对A的工作情况、工资情况等部分事项无争议,但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工资标准、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差旅费等问题存在争议。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的部分请求:
确认A与B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4年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B需支付A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工资差额44042.8元。
B需支付A 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8000元。
B需支付A未休年休假工资2000元。
B需支付A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416.6元。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A的其他请求。
案件分析:邓律师代表原告A在本案中取得了部分胜诉。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和举证,邓律师成功为A争取到了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案展示了邓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胜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