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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辰律师代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承租方违约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时间:2023-10-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1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原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辰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谢某与被告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成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欠缴房租、因拖欠房屋租金产生的 滞纳金、应自行承担的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逾期归还滞纳 金,合计23501.1元;2、请求判决原告方所收押金依照《房 屋租赁合同》约定用于抵扣所拖欠被告应自行承担费用和欠缴房租后已无剩余,故不需要予以返还;3、请求判决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于2021年3月8 日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路333号蓝光花满庭8栋1单  元202号的房屋租赁给被告。双方为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房租每月2800元,押金2800元,半年付,将于2021 年3月15日移转房屋的使用权。被告于2021年3月8日将 房租和押金总计19600元转给李某。2022年10月4日,李 松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下半年房租,被告并未缴纳。之后李 松使用微信聊天软件持续与被告沟通,但是被告没有回复。  11月2日,被告通过微信表示可以将电卡、气卡快递给李某, 并让李某计算所拖欠的费用,但是在李某计算完费用后,被 告并表示不认可计算结果,之后双方约定当面确定金额。同 月,李某收到被告快递至李某居住地的钥匙、电卡、气卡,  打开房屋发现被告尚有宣传画、治疗仪、家具及部分商品仍 滞留在房屋之中。后李某与被告就遗留物品沟通时,被告确 认其对屋内所遗留物品仍有需要,致使李某无法对房屋依照 通常办法向第三人出租。为此,原告方多次以电话致电、微信文字沟通的方式向被告表达要求其早日清理房屋内的物品,并依据租赁合同支付滞纳金、逾期适用房屋租金,并且 多次提醒依照目前情况相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正在持续 累积,但是被告却以各种原因推诿,并最终在12月29日与 谢某通话同意处理相关事务后,拒绝与原告方进行任何形 式的沟通。2021年底,谢某因其父亲罹患癌症病情加重, 无力无心处理房屋有关事宜。近期谢某父亲略有好转后, 方诉之于法律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截止具状日,被告累 积拖欠原告方房屋租金2407.6元,依照合同约定,应支付 因拖欠房屋租金产生的滞纳金8770.2元,被告因应自行承 担的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4009.8元,逾期归还滞纳金8400元,合计23587.6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曹某(承 租方、乙方)于2021年3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 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路333号蓝 光花满庭8栋1单元1楼202号房屋,租赁期限从2021年3 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月租金为2800元,半年支付 一次租金,押金为2800元,并约定乙方应按时自行交纳的 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卫生 费。合同第12条约定: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8.3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4)拖欠房租累计0.5个月以上的。2、在租赁期内,乙方 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  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150%支付甲方滞纳金(原告当庭解释 150%系笔误,实为1.5%)。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 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8.33%的额度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  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 一 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滞纳金。5、租赁期满, 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 日影响 甲方支付原日租金1.5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 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向原告转款19600元(半年房租及押金)。2021年10月4日,原告向被告催收房租。直至2021年 11月2日,被告仍未支付,且被告于当日微信回复原告“我 最近都在郫县都江堰这边,确实走不开,我先把电卡和气卡 就快递给你,你帮我看下还需要补多少物业费我先转给你, 另外房租还需要补多少你先算下,看补你多少合适"。原告 认为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当日解除,截止当日欠付房租 4385. 1元(日租金93.3元*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1 月2日共47天),扣去押金2800元,尚欠租金1585. 1元。另有期间的物业费822.5元(117.5元*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共7个月)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物业公司交纳。另查明,原告现以收回房屋自用。原告在《金额计算方 式的说明》中陈述其诉请中8400元系主张的被告在合同解 除后实际占用房屋2个月的损失(根据租赁合同第12.5条按照月租1.5倍的标准)。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微信聊天 记录、收款凭据、现场照片、《金额计算方式的说明》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均应诚实守信。被告曹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视为放弃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 一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根据原 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欠付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1  月2日期间租金4385. 1元,扣去押金2800元,尚欠租金  1585.1元。原告主张的租金滞纳金8770.2元明显过高,本  院酌情以1585.1元为基数,以LPR 为标准,自约定的支付 时间2021年9月16日算至付清之日,但不超过原告主张的 金额。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应由被告支付, 原告代为支付了822.5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且根据合同 约定可计算滞纳金,但双方约定的每日1.5%的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以822.5元为基数,以LPR 为标准,自原告实际支出之日算至付清之日,但不超过原告主张的金额。2021年11  月2日以后,被告实际占用房屋,应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 被告实际主张了2个月的损失,本院参照月租金标准认定其损失为5600元。

裁判结果:

     一、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谢某支付租金1585.1元及违约金(以1585.1元为基数,以LPR 为 标准,自2021年9月16日算至付清之日,但不超过8770.2元);
     二 、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谢某支 付代缴的物业费822.5元及违约金(以822.5元为基数,以 LPR 为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算至付清之日,但不超过4009.8元);
     三、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谢某支付房屋占用损失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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