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一家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一名男性员工。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涉及的主要争议点包括劳动关系的解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办理等。
仲裁结果: 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上诉人需在规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伤残就业补助金70000元。
上诉人需协助被上诉人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双方分别提供联系方式以便办理社保事项。
若上诉人逾期未协助办理社保事项,需另行支付被上诉人2000元。
若被上诉人未协助办理工伤医药费用,需另行支付上诉人2000元。
被上诉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自愿放弃上诉请求。
双方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劳动争议纠纷均一并了结。
办案过程: 案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调解协议签署后,双方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劳动争议纠纷均一并了结。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通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有效解决了劳动争议。法院的调解工作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解协议的签署,使得双方的争议得到了妥善处理,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纠纷,体现了司法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此外,调解协议的签署也有助于双方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