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一家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为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业产品实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电动移动式螺杆空气压缩机及相关配件,总价150000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全部货款,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款金额与原告所述不符,且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仲裁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1460元;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78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过程: 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合同签订、货物交付、款项支付等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体现了对合同履行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的请求,体现了司法公正。此外,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分配也体现了对败诉方的惩罚和对胜诉方权益的保护。整体而言,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规范和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