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陈某原系某煤矿合伙人。2012年,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转让协议》, 约定原告将该煤矿35%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原告付清所有转让款3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退出了煤矿股份,煤矿转让给了被告。被告于陈某2013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黄某在《欠条》下方担保人处签字。后原告向被告陈某及黄某索要均未果,提起了起诉。曹秋菊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代理了本起案件。
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担保人黄某连带偿还欠付原告的3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之前,按照当时《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在担保人处签字,无其它约定的,担保人就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黄某一经签字,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民法典》及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于担保法相关规则变动较大,若涉及相关问题,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