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劳动者赖某向双流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基本工资差额34402.5元;2.判令公司立即向赖X支付经济补偿金71535元;3.判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800.34元。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接,沟通案情、并结合赖某的仲裁请求分析其诉请及依据,检索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综合情况予以组织并提交证据,积极参与庭审、撰写代理词。
经律师代理,仲裁及法院最终驳回了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未休年休假工资减少至仅支持3000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虽最终取得了不错的代理效果,但经过本案,作为单位代理律师,我认为单位还是应该汲取如下经验教训:
1、关于工资。本案劳动者之所以主张工资差额,原因在于公司劳动合同载明的基本工资比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多几百元钱,造成该情况原因在于,公司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为此公司举证了大量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经民主、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为此建议,若单位存在此类情况,建议在变更时,将相关工资结构的构成及相关依据告知劳动者,并由其签字确认。
2、关于未休年休假。实际上该单位每年春节给单位休假的天数均高于国家规定天数,但无任何书面资料载明该超出的时长属于员工请休的年休假,故,在扣除诉讼时效等情况下,仲裁及法院仍支持了3000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提醒单位,若存在此类情况,最好在相关放假通知中明确多出的天数用以抵扣年休假天数,并最好要求员工书面确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