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村民小组与一家采矿公司之间发生排除妨害纠纷。村民小组认为采矿公司在其土地上进行了非法建设,要求采矿公司拆除建筑物、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双方纠纷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村民小组对二审裁定结果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驳回村民小组的起诉是正确的。根据查明的事实,采矿公司提交的土地复垦方案已得到省级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并备案,目前处于中期阶段。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和验收。因此,驳回了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办案过程:
村民小组不服一、二审裁定,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重点分析了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的问题,查明了采矿公司的土地复垦方案情况,并据此作出了裁判。
点评:
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法院明确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和验收职责属于行政机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体现了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审慎态度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同时,法院也指出了村民小组在主张权利时应注意的程序和途径,为村民小组提供了合理的指引。这一裁判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