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xx民初xx号
原告:成都某XX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迪,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9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
原告成都某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XXXX公司)与被告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支付XXXX公司维修款897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978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开始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3875.89元;2.诉讼费由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1日,XX将一台建筑机械XX(挖掘机,型号:JCM924)送至XXXX公司处维修,XXXX公司将维修明细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了XX进行确认,最终确定维修总价为139789元,XX前期向XXXX公司现金支付了50000元维修费,剩余维修费待XXXX公司修好后予以支付。XXXX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将XX维修好,XX将该XX取走,但取走时并未向XXXX公司结清剩余维修费用,XXXX公司多次联系XX要求支付,XX承诺待该XX出卖后,便给XXXX公司一次性结清。现XX已将XX变卖,但其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XXXX公司遂提起诉讼。
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1日,XX将一台建筑机械XX(挖掘机,型号:XXXX),送至XXXX公司处维修。2021年3月8日,XXXX公司通过微信向XX发送了维修清单12张,购买单位:XX;机型:JCM924;电话:135××××9424;单据编号1-10的录单日期均为2021年2月24日,单据编号11的录单日期为2021年3月1日,单据编号12的录单日期为2021年3月2日,12张票据总计为139789元。XX在收到微信后语音回复“要的要的,总价少了,总价好多”,XXXX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总价现在是11万多,但还有没有计算的,不知道有没有开漏,并在微信中告知XX,如果按照XX的要求换零件的话,可能价格会更多。XX给予肯定性回复。
2021年3月23日,XX以现金方式向XXXX公司支付了50000元。案涉建筑机械被XX取走后,XX一直未将剩余款项支付给XXXX公司,XXXX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索要未果。
另查明,2022年6月,1年期贷款LPR利率为3.7%.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票据、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做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而产生的纠纷,符合修理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中,XX将一台建筑机械XX送至XXXX公司进行维修,期间XXXX公司通过微信的方式向XX发送了维修清单12张,票据金额共计139789元,庭审中,XXXX公司认可XX已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50000元,故还应当支付剩余89789元,对此,本院认为,通过XXXX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能够证实XX将建筑机械XX送至XXXX公司处修理后未付清款项的事实,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对XXXX公司诉请的维修款89789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定从XXXX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6月18日开始计算,以897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某XX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款8978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6月18日起,以所欠修理款总额897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直至上述修理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1元,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薛潇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蒲薪宇
书 记 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