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湖州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于2021年3月13日签订了关于“某某古镇”F3-672、F3-673铺位的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某承租该铺位用于经营汉堡店,租赁期为两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合同中还约定了月保底租金及月营业额提点的具体金额。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疫情原因,某某锐公司同意给予陈某某部分租金减免。2023年1月9日,陈某某向某某锐公司提出了退铺申请,双方就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争议。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陈某某应支付某某锐公司自2022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日(即2022年12月18日)的租金,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某某锐公司主张的因陈某某提前解除合同导致的四个月租金损失,法院认为某某锐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陈某某支付某某锐公司租金及部分违约金,并驳回某某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了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经过对证据的质证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了案件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了上述仲裁结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疫情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并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解除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