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案件其实涵盖的范围很广泛,凡是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同时造成他人受到相应的损失的,都可以归为不当得利的范畴。
本案是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保费。一般情况下职工如果要求单位补缴未缴的社保费,单独就这个请求向法院起诉实际上是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不会立案的,因为追缴欠缴的社保费是社保征收机关的法定职责,法院不会介入的。但是本案的特点是社保机构已经作出同意补缴的决定并且职工个人已经将个人应缴部分补缴并且为不愿意缴纳单位应当补缴的部分进行了垫付,补缴行为已经完成,所以事情的性质已经从社保机构的征收行为转变为职工为单位垫付的款项的返还问题,已经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因此得以顺利立案并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