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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借钱不还,人下落不明?知道基本信息,仍旧能追回债款

作者:时间:2023-12-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5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9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谌某因为家里有事于201793日向郭某借款50000元,所有现金已收到,借款期限为201793日至201892日,借款期间月利率为0.3‰,到期还清本息。如果借款人到期未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承担相应违约金1000元。原告现金支付被告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原告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本案经公告送达后,被告依旧未到席,但并不能因此就逃脱债务。201793日,被告以家里有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现金支付5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到期未按时还款,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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