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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恶意注销公司,如何维权?

作者:时间:2024-01-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2019412日,原、被告签订租赁经营合同,被告将其经营的生鲜市场中B1B2B4铺位出租给原告经营蔬菜。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418日至2021417日,计租日为2019918日,原告预计开业时间为201951日。合同还约定在免租期内,原告需承担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如原告未能履行合同,视为违约,免租期取消,按签约合同起租时间向被告支付租金。合同还约定租金每月2600元,按年支付;物业管理费每月15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合同期满,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租金31200元、2019418日至2020417日的物业管理费1800元。20196月,原告生意出现明显下滑。此后,原告未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及部分水电费。2019111日,被告在市场内张贴公告,向商户催要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租金。20191111日,被告将生鲜市场关闭至今。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另外,案涉生鲜市场系公司从置业有限公司处承租,位于某地负一楼。生鲜市场出口位于路,门口近两年一直在进行地铁施工。生鲜市场内共有铺位20余个。公司于20192月成立,2020814日(诉讼期间)注销登记,被告余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认股51%,认缴出资102万,管担任公司监事,认股49%。认缴出资98万元。在《简易注销承诺书》中,载明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在本案原审诉讼期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隐瞒公司注销登记情况,参与诉讼。

 

律师意见: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合同有效。公司关闭生鲜市场,导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无异议,合同已经解除。

 

关于二被告的主体及责任问题,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登记,注销后,应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诉讼。本案中,依原告申请依法变更本案被告为该公司的股东余、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代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知悉本案在诉讼中但隐瞒其注销事实仍以公司名义参与审理,其属于未依法清算,且在注销登记时亦承诺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二被告是公司股东,故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合同解除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已交纳至2020417日,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该履约保证金1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欠缴水电费,但其提供的证据公告仅为7月份,且从公告无法确认本案原告欠缴金额,被告举证的自制表格并无原告签字或盖章确认,故不能认证。自市场关闭之日至2020417日的物业管理费,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根据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愿告要求被告退还物业管理费7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已付租金,本院认为,合同中之所以约定免租期五个月,从租赁合同的惯例来讲,一般是基于长期经营合作的预期和生鲜市场初期经营的考虑。本案中,生鲜市场门口道路地铁施工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市场的经营,但并无证据证明地铁施工会导致市场关闭。被告选择此处投资,以及原告承租铺位经营生鲜,双方对地铁施工带来的影响均应当有合理的预期和判断。在市场经营惨淡的情况下,被告选择关闭市场以及部分商户歇业,均为无奈之举,并无明显过错。在此情形下,仍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予原告免租期三个月,则有失公平。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程度和生鲜市场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根据双方对租金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自租期起始日至市场关闭之日的租金17940元。本案中,原告已支付租金31200元,被告应退还13260元。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24040元(10000+780+13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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