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0年4月13日,某门诊部成立。2010年9月13日,某公司与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将其对某门诊部的投资款292,000元及该投资款相对应所占某门诊部的股权转让给徐某;某公司负责将该股权转让所有手续变更完善,徐某须无条件配合,费用由某门诊部承担;协议签订之后三日内徐某向某公司支付146,000元,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经工商变更成功后三日内徐某向某公司支付余款146,000元;如果因徐某责任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执行,则徐某给予某公司该协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若因非徐某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自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无法从某公司转到徐某,则徐某有权收回支付给某公司的首付款。2010年9月16日,徐某向某公司支付146,000元的股权转让款。
2010年8月30日,某门诊部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0年12月10日,某门诊部承办某大讲堂。
张某和付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其中张某占股比例为51%,付某占股比例为49%。
一审庭审中,经徐某确认,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为由于某门诊部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某公司故意隐瞒上述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律师意见: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合同主体为某公司及徐某,合同内容为股权转让事宜。故徐某所主张转让方还包括李某、转让内容还包括某门诊部的管理权,无事实依据。虽涉案股份未能在上述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转至徐某名下,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徐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后即对某门诊部进行了经营管理,某门诊部亦未出现经营好转情形,某公司不具备不愿办理转让手续的合理性。且某公司在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即向徐某发出《通知》,要求徐某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二审中,某公司亦要求继续履行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由此来看,某公司系一直积极推进涉案股权变更手续。另外,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期限内要求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在其向某公司、李某发出的《函》中,徐某在表明不继续履行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并未表示是因为涉案股权未能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是以某门诊部的股东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某公司与李某承诺转让给徐某的经营管理权不能实现为由。由此来看,徐某在明确表示其不愿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是因为徐某认为其不能对某门诊部进行有效管理,而非涉案股权未能按约办理转让手续。故徐某主张解除涉案协议书、退还已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