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9年8月,赵某(化名)向刘某(化名)出借3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000元(及月息10%),未约定借款期限,刘某并向赵某出具了借条,所有借款均为微信转账。此后刘某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某还款。
2021年1月,因利息过高,刘某要求赵某减少利息,但赵某不同意,随后刘某便停止还款了一段时间,随后赵某为了拿回借款,便同意将月息降低为每月5%,及每月还款1500元。
2022年初,刘某了解了现行法律后,认为赵某的系高利贷,按照合法利息计算,这些年应当已经将赵某的借款本息还清,加上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于是刘某便选择了不再还款。赵某得知后,便以多种手段要挟刘某还款,但刘某置之不理。
2023年,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以及按照银行利息的4倍计算的自2022年1月起算的利息。刘某收到赵某的起诉状后,委托本所律师为其代理本案。本所律师在了解本案案情之后,果断代理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赵某向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银行利率计算)。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作出生效判决。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赵某向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观点:
1.我国现行的合法利率是多少?赵某与刘某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0%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部分,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超过3%的利率不合法,应当予以返还或抵充本金,其中月利率2%-3%的部分,借款人已经偿还的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没有偿还的出借人也不得主张借款人偿还。
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因LPR在不断变动,所以每月的利率标准会有区别,但区别不大(2020年8月的LPR为每年3.85%,4倍为每年15.4%最高月息1.28%;如今2024年5月的LPR为每年3.45%,4倍为每年13.8%最高月息1.15%)。
因此赵某与李某约定的月利率10%,无论在什么时候均不合法。
2.刘某是否超额归还赵某的借款本息,赵某是否应当返还超额还款的款项?
本案中,赵某于2019年8月向刘某借款3万元,根据合法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22年1月的最高利息总额约17000元,合计最高47000元,但刘某于2019年9月起-2022年1月,已累计还款6万余元。又因刘某每月还款均为高利,故每月还款额将会有一部分抵扣本金,由于本金减少,赵某的利息自然减少,故利息总额已不足17000元。
综上所述,刘某已经超额还款,赵某应当向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又因为赵某长期占用刘某的资金,根据法律规定,赵某还应当按照一年期LPR(判决时年利率3.55%)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四、律师建议:
我国民间借贷禁止高利放贷,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今法定的最高利率标准逐渐降低。
作为出借人,希望不要突破法律的红线,不要超过法定利息去放贷,如果放了高利贷,即使走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高利部分的利息,最多支持未归还完毕的借款本金和合法的利息。
作为借款人,如遇到了高利贷款,你有权拒绝偿还高利部分,如果超额还款了,你也有权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当然在借款时也要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后再去借款,避免因为还不清合法的借款本息而影响自己的征信。
注:本案案情根据律师亲自办理的真实案情进行了适当改编,文中出现的人名、地名、企业名、数据等信息均进行了改动,仅供公众普法,不得转载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