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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破裂上诉离婚,却发现孩子非亲子

作者:时间:2023-12-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6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李某唐某201735日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于 202074日登记结婚,2022321唐某生育一女xx。现李某自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唐某的婚姻关系,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

2023428日,xx大学xx医院基因诊断中心对李送检的两份标本之间有无亲权关系进行鉴定,202355日,该中心作出 NO.2xxx5 DNA检测意见书》,检测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在排除嵌合体存在的前提下,排除两份检材的亲生关系。20235月,李某唐某委托xx大学xx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xx李某唐某之间有无亲权关系进行鉴定。xx大学xx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351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唐某xx的生物学母亲;在排除嵌合体存在的前提下,排除李某xx的生物学父亲。鉴定费合计6450元,分别由xx(系李某父亲)支付2800元,李某支付3650元。
庭审中,唐某不认可上述两份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称其因双方关系恶劣不愿与李某有关系,所以不申请重新鉴定。

2020813日,唐某(买受人)W市Fxx有限公司签订《W市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F公司将坐落于W市H区XX村 K2 地块的D2/单元711号房出卖给唐某,预测建筑面积为29.48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为441,773元。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20,000元整,该定金于首付 款支付时抵作商品房价款。买受人采取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2020831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221,773元,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50.2%,余款220,000元贷款支付。2020715日,唐某F公司转账支付201,773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11,500元每平方米,且均同意房屋归李某所有,由其向唐某支付分割款。唐某自述房屋总贷款 220,000元,自202091日开始还贷,至今已还49,488.88 元,剩170,511.12元未还,李某表示认可。

李某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显示:AXXX6号XX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唐某,注册日期20262日。 双方均确认车辆购买价格为60,000元,唐某陈述车辆贷款为37,000 元,李某陈述其知晓车辆存在贷款,但不清楚具体金额。

2023531日,唐某与案外人李沙签订《车辆买卖协议》,

约定唐某将哪吒牌纯电动轿车,以1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沙。同日,李沙将15,000元支付给唐某唐某提交贷款提前结清情况截图,显示:融资额37,000元, 约定扣款日2023618日,剩余本金14,388.84元,拟证明出售车辆的款项15,000元已用于结清车辆剩余贷款。

李某向本院提交其父xx名下的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显示自202073日至2020710日该卡中有多次取款行为,拟证明李某唐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向李某父亲借款114,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向本院提交微信转账及支付记录、网购支付记录截图,拟证明为抚养xx花费65,000元以上,唐某应向李某支付该费用。其中李某父亲支付保姆费用5760元,李某支付保姆及月嫂费用27,600元,李某通过平台购物花费9,690.83元,李某支付xx医疗费12,533.85元,xx满月酒及周岁宴请7461元,李某父亲向唐某转账4000元,李某为用于孩生活向唐某转账90,201元。



【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

2. 依法确认原告李某xx不存在亲子关系,xx由被告唐某抚养;

3. 依法判令被告唐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金 500,00 元;

4.依法判令被告唐某向原告李某支付xx2022   21 日至今的抚养费 65,000元;
5.依法分割位于W市H区F某小区 D2-711 的房屋和鄂 Axxx6 车辆,依法判决原告李某多分;
6.依法判令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承担共同债务 114,000 元;7.依法判令被告唐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律师费11,000元、鉴定费 6450 元;
8.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唐某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唐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李某请求判决与唐某离婚的诉讼请 求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权。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委托xx大学xx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排除李某xx的生物学父亲。尽管唐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其既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亦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且该鉴定系由李唐某共同委托,二人与xx均到场参与鉴定,本院对该项证据予以采信。因此李某xx并无亲子关系,李某xx无法定的抚养义务,xx应由唐某抚养,李某为抚养xx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唐某予以返还。李某提交的各项证据中,除医疗费及婴儿用品相关费用可以确认是为直接抚养xx而支出,其余转账等费用与李某唐某正常生活支出的费用有所混同,综合考虑xx的年龄及xx出生后李某及其父亲xx唐某转账支付保姆费用的金额,本院酌定唐某应当返还抚养费40,000元。

关于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唐某在婚内与他人生育一女,导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养了与其无亲权关系的子女,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唐某存在重大过错,对于李某要求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

关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案涉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唐某自述房屋总贷款 220,000 元,202091日开始还贷,至今已还49,488.88元,剩170,511.12元未还,李某表示无异议。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亦达成了一致意见,房屋归李某所有,房贷由其继续偿还,李某唐某支付房屋分割款,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价值为 11,500元每平方米,总价值339,020元。因唐某在婚内未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作为过错方依法应当少分,本院酌定李某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67,403.55元。
唐某主张售车款用来支付了车贷,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意见予以采信。由此,李某主张的车辆因已出卖给他人,且售车款项已用于偿还贷款,对其要求分割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114,000元。李某提交的债权人xx的出借凭证均为xx的个人取款行为,既无法证明实际出借给了李某唐某,亦没有相应的债权凭证,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唐某主张案涉房屋系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属于其个人所有。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201735日举行婚礼后即共同生活,因双方早已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财产已发生混同,因此,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首付款系其个人财产支付,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唐某辩称李某2,000,000元债权需要分割,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李某主张的律师费和鉴定费。李某主张律师费由唐某承担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定费系因唐某未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为确定xx李某的亲权关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已由李某及其父亲垫付,该费用合计 6450元应由唐某承担。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xx不存在亲子关系,xx由被告唐某抚养;

三、坐落于W市H区XX村K2地块的D2/单元711号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李某偿还,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67,403.55元;

四、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抚养费40,000元;

五、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六、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鉴定费64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49元,被告唐某负担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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