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柳某和陈某与K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K公司开发的“旺龙公馆”三号楼106号商铺。合同约定了总价款、首付款、后续付款时间及交房日期。柳某和陈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K公司未能按时交房,且在未经柳某和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商铺转卖给第三方。
案件经过:
柳某和陈某发现商铺被转卖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要求K公司承担诉讼费用。K公司辩称原告未按时支付后续款项,违约在先,且否认将商铺转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K公司确实已将106号商铺转卖给第三方,柳某和陈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认定K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柳某和陈某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柳某和陈某与K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K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柳某和陈某购房款950000元,并驳回柳某和陈某关于支付利息和其他诉讼请求的部分。
案件启示:
1. 开发商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消费者在购房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4. 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途径,消费者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开发商在经营活动中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