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确认尚欠张三借款本金777,377元,分10期偿还,首期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350,000元,之后每月支付50,000元,直至2025年7月15日前支付最后一笔27,377元。
若李四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张三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3.35%计算。
张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87元,由李四承担,并在2025年7月15日前向张三支付。
调解的重要性: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双方当事人长时间的诉讼纠纷,体现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性和效率。
证据的完整性:在本案中,我们为张三准备了完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的准确性:我们准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张三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还款计划的合理性:我们为张三制定了合理的还款计划,既考虑到了李四的还款能力,也保障了张三的权益,使得调解协议更加公平合理。
逾期利息的约定:我们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张三提供了额外的保障,确保了债权的实现。
放弃部分权益的权衡:在调解过程中,张三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这是一种策略上的权衡,以换取更快的还款和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