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商业汇票追索权纠纷,上诉方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承担利息连带清偿责任部分的判决,并要求被上诉方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原告辩称持票人有权主张利息,并请求维持原判。其他当事方辩称上诉方应对一审法院判令的票据金额所产生的利息与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驳回上诉。原审被告未进行答辩。一审法院认定实满中心持有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被告拒绝支付后,裁定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持票人的追索权和被追索人的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持票人在合法履行保全手续后,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同时被追索人需承担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此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拒绝付款的行为进行了制裁,有利于商业信用的维护。
建议或意见: 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遵守票据法相关规定,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出现拒绝支付的情况。同时,持票人应及时履行追索程序,保护自身权益。对于可能涉及汇票延期通知导致的损失,可以另行诉讼解决。此案例提醒企业在商业交易中加强风险意识,合理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商业信用的同时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