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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何某诈骗罪一审

作者:时间:2023-07-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3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住天水市。2016年7月7日因吸毒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分局渭源路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何丽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8日至3月底,被告人何某编造需支付本人手术费用、需赔偿被其殴打的被害人经济损失、需解冻银行卡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31642元,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7月23日,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委托兰州市七里河区某派出所民警以核查前科为由通知何某前往某派出所接受调查,何某于当日21时许到达某派出所后,被温岭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传唤调查。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方通过退赔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10000元,与程某达成和解协议,程某对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犯罪前科情况说明、微信账户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微信交易明细、手机数据,被告人人口信息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何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不宜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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