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甲方包括朱某某、欧某、伍某某,乙方包括郑某某、毕某某、段某某以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甲方与乙方在法院指定的特邀调解员的主持下,于2023年10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3年11月3日提交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乙方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甲方郑某某、毕某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894.16元,并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650,000元,款项应于2023年11月底前支付至指定账户。
2. 乙方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甲方朱某某、欧某、伍某某死亡赔偿金(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并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350,000元,款项应于2023年11月底前支付至指定账户。
3. 乙方段某某赔偿甲方郑某某、毕某某死亡赔偿金154,105.84元,扣除已赔偿的30,000元,尚需支付124,105.84元,款项应于2023年12月底前支付,并约定违约金20,000元。
4. 乙方段某某赔偿甲方朱某某、欧某、伍某某死亡赔偿金382,125.04元,扣除已赔偿的30,000元,尚需支付352,125.04元,款项应于2023年12月底前支付,并约定违约金20,000元。
5. 甲方郑某某、毕某某、朱某某、欧某、伍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6. 双方确认因本起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已处理完毕,今后无涉。
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如有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由审判员陈忠辉、法官助理刘山山、代书记员张水莲签署,确认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