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模板:
1、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所需,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于2019年9月13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15年2月15日金保明向李东安借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万元,此据为凭”。借条出具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
2、本案被告欠付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也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故仅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3、民间借贷关系中,除了要保留借款借据、转账付款记录等相应证据
,还要明确借款利息。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利息利率,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约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