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孙律师近期成功代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不仅体现了孙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公司法实务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案件背景:
原告:A公司,一家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高科技企业。 被告:赵芝灵(化名张三),女,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 被告:周彪(化名李四),男,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B公司(化名C公司),一家位于湖南省的网络科技公司。
A公司与C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C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然而,C公司未能履行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C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因此终结。
案件焦点:
股东出资责任是否加速到期。
张三是否应当在其未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孙律师的代理策略:
孙律师首先指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前,原则上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时,股东的出资责任应当加速到期。孙律师进一步论证,C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因此股东的出资责任应当加速到期。
针对张三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孙律师提出,尽管张三与李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因此张三仍具有C公司股东的身份,应当在其未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张三和李四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对C公司不能清偿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指出,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A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支持。孙律师的专业代理,体现了在公司法领域中,对于股东责任的准确把握和运用,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公平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的专业价值。此案也提醒所有商业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