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原告因子宫肌瘤入院治疗,术后出现并发症,包括发热和右肾积水。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输尿管损伤和肾功能减低,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原告要求赔偿总额增加至411,306元。双方共同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04,638.51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7,5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