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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作者:时间:2024-05-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1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XX,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XXX事务代理(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萍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X号。

负责人:陈伟。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姚XX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XXX事务代理(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47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XX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相应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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