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XX,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XXX事务代理(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萍,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X号。
负责人:陈伟。
再审申请人姚XX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XXX事务代理(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47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XX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相应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