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胡XX,男,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龚XX,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苑怡,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XX不服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市人社局)不履行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委托代理人龚XX、叶苑怡,被告XX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2022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接收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伤(亡)职工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材料,并向原告签发《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2022年5月9日,被告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原告已中止办理该宗工伤认定申请,并且必须补交原告与湖南XXXX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022年5月30日,原告代理人就被告要求原告必须提交原告与湖南XXXX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请求被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认定工伤决定书》,至今,被告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原告认为,被告已收取原告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应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被告拒绝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已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2.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XX市人社局辩称,被告目前尚未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是因原告未提供完整的材料,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系《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应该提交的
材料。被告告知原告对该份材料进行补充,但原告未向被告进行补充,所以目前被告确实尚未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依
法进行裁决。
被告XX市人社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9日,胡XX委托代理人龚XXX向XX市人社局提出胡XX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XX市工伤 认定申请表》、个人自述、情况说明、证明、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病历材料等材料,市人社局予以接收。2022年5月9日,XX市人社局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胡XX委托代理人龚XX,要求补交胡XX与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022年5月30日,胡XX委托律师所属的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向XX市人社局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知无法补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要求XX市人社局作出相应行政决定。因XX市人社局至本案起诉时未作出行政决定,胡XX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 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 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 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可见,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应苛求该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在事实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往往难以提交完善的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只需要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用工事实即可。工伤认定程序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以及要求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并有权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进行确认。本案中,原告胡X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名称为湖南XXXX有限公司,原告胡XX《个人自述》、案外人曹稳《情况说明》和案外人龚桃《证明》中均说明了湖南XXXX有限公司分包户外木结构安装项目的情况。以上证据表明的事实能够初步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应视为原告提交了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在原告胡XX明确告知被告XX市人社局无法进一步补正材料的情况下,被告XX市人社局以原告胡X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不再继续处理,属于未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胡X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XX市
中级人民法院。